2021.07.13 14:31
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心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聪网络科技公司)诉被告王心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92民初3261号
原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南一号楼七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葛思宇,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心蕾,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聪网络科技公司)诉被告王心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坚、葛思宇,被告王心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已从正常审限中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心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被告以微博号"眼科小超人老梁"名义发布在新浪微博的文章《年糕妈妈为什么被微博育儿圈排斥》(链接地址: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育儿知识、母婴产品、知识产品和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原告的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李丹阳女士创立了"年糕妈妈"品牌(李丹阳女士的儿子小名"年糕",因此李丹阳女士的昵称为"年糕妈妈")。李丹阳女士及原告公司通过撰写育儿文章、运营微信公众号("年糕妈妈"、"年糕妈妈育儿百科"、"年糕妈妈成长营"、"年糕妈妈辅食"、"陪玩时光"等)、新浪微博等互联网平台,运营旗下电商平台"年糕妈妈优选"、以及研发运营年糕妈妈育儿APP、小程序等方式,长期致力于科学育儿相关事业。如今,"年糕妈妈"已经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母婴教育品牌,原告公司已经成为母婴内容电商、知识付费行业里的先行者和引领者。"年糕妈妈"已成为原告公司的企业商号,"年糕妈妈"、李丹阳女士与原告公司在主体性质、价值追求、信誉程度和企业文化密切相关,原告公司亦在多个商品类别项下注册了"年糕妈妈"商标。"年糕妈妈"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较为显著的知名度,已经成为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原告公司的标志,成为较高质量的母婴商品与服务的标志,成为原告企业人格权和商誉的标志。原告也获得了多轮商业资本的融资投资,具有较高的行业声誉。被告注册并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眼科小超人老梁",并宣称为某营利性医院团体的执业医师。被告通过新浪微博账号"眼科小超人老梁"从事眼科方面的资讯信息推送,间接为涉及眼科以及儿童用眼的商业机构提供经常性的商业推广服务。为了博取用户眼球,搞碰瓷宣传,2019年4月11日被告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眼科小超人老梁"发布了文章《年糕妈妈为什么被微博育儿圈排斥》(链接地址:
被告王心蕾答辩称,一、答辩人未实施侮辱、诽谤的违法行为,涉案文章仅依据事实进行了评论、批评,未侵犯对方名誉权。侮辱是诋毁他人人格的行为,答辩人并未诋毁对方的人格。评价某人和谁长得像,是答辩人作为旁观者做出的客观评价,并没有侮辱的意思。马某女士、翟某某女士虽然有过负面新闻,但是其人格权是不容否定的,如果被答辩人对马某女士、翟某某女士、毕某女士有成见,就认为答辩人持同样的心理,显然逻辑不通。马某女士、翟某某女士、毕某女士的长相并不等同于"小偷"、"骗子"之类的侮辱性词汇。如果答辩人撰文说对方长得像个骗子,才属于侮辱的范围。诽谤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并散布的行为,答辩人并未捏造事实。案涉文章所述"抄袭文章"(请见证据1×××4、10、23、24)、"售卖假货"(请见证据1、2、5×××8、10×××22)、"出售杀虫剂处理的童装"(请见证据9)之内容,均有事实依据,并非答辩人凭空捏造。对于"抄袭惯犯",因答辩人曾经被对方抄袭,又看到对方抄袭过其他人的文章、设计,比如小土大橙子、zoobies等,所谓惯犯是答辩人作为受害人一种气愤又不失实的说法。法律上,次数在二次及以上且屡教不改者即为惯犯,答辩人知道对方抄袭且有证据的事件至少有三起。因此,抄袭惯犯并不存在诽谤的意思。同样"欺骗成性"是指对方所售奶粉来源不明、面对媒体遮遮掩掩;所售尿不湿负面评价非常多,质量问题严重;还有奶瓶、护肤品等商品均存在质量问题。对方专门负责售货的"年糕妈妈优选"官方微博一共96条微博,有79条微博无人评论。17条微博有人评论,其中有10条下面都有用户控诉卖假货、抄袭。基于此事实,答辩人批评其欺骗成性,把粉丝对其的信任"疯狂变现",体现了一个商人"唯利是图"的特征。这些批评的字眼均是建立在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并无诽谤的意思。二、答辩人的文章未造成对方名誉受损的后果,更未造成其经济损失。涉案文章虽然阅读量超过37万,但是相对于我国8亿多的网民,就是沧海一粟(2019年2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亿。)而严重负面评价也仅基于对方猜想,涉案文章下的负面评价早在该文章发表之前,就有600多网民在对方的官方微博下留言过同类的评论。至于损害后果更是无源之水,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通观对方提供的证据清单,没有一项可以证明其"商业运营遭受巨大影响,预期的业务增幅明显阻滞",更未看到任何业务受损是涉案文章造成的结果。对方主张涉案文章会"触发投资强制回购等从而将其公司置于死地,彻底摧毁其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李丹阳女士在母婴教育行业的长期积累和努力。"的猜想极度高估了一篇批评文章的力量,对方应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自我批评,提高公司服务水准、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来源及销售渠道才对。三、答辩人主观上并无侵犯其名誉权的过错,涉案文章在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围之内。被答辩人认为涉案文章是对"早已澄清的历史信息做片面摘取汇集进行爆假黑料",以说明答辩人存在过错。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首先,这些历史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不容改写,不管对方如何澄清也不能否认其真实性。其次,对方并未充分澄清,答辩人至今未收到任何澄清通告。比如对方曾经抄袭答辩人文章一事,对方表示会按照答辩人的要求道歉,但最终并未道歉。再次,历史信息部分汇集在一起,还原一个比较全面的事实,并不是爆假黑料,是对事实的汇总、分析和评论。答辩人主观上没有损害对方公司名誉的故意,因为对方确实存在售假、抄袭的相关负面新闻。答辩人既未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也未抵毁对方的人格。每个人均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答辩人依据事实对被答辩人进行了评论或批评,是行使了言论自由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维护。被答辩人对不同的意见和反馈,尤其是曾经的被抄袭受害者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不能因为言辞稍微激烈,就认为是侵权。被答辩人担心由此受到致命一击,纯属心虚,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答辩人恳请贵院主持公道,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答辩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原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年糕妈妈"微信公众号认证信息截图、协议书各1份;手机APP信息截图1份;新浪微博"年糕妈妈"账户截图、声明书各1份;荣誉清单及明细1份、新闻报道3份;微信公众号后台截图5份、微博截图1份;"年糕妈妈"商标注册统计表1份和商标注册证7份;北京海淀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被告王心蕾签署的民事起诉状各1份;被告微博截图;2019浙杭东证字第4672号公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6]56号文1份;原告微信公众号文章《这是我们一直在做的事情》1份;(2016)苏0505民初228号撤诉裁定1份;原告就与被告之间的抄袭事件的公开声明;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关监管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630号1份;2019年1季度利润表1份;委托代理合同2张、律师费发票1份、公证费发票1份。
被告王心蕾为证明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年糕妈妈官方微博下有600+条网友评论反映原告售假、抄袭;年糕妈妈优选官方微博网友评论反映其售假、抄袭;zoobies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郑重申明】年糕妈妈山寨美国ZOOBIES创意多功能玩具!》;抄袭著名博主小土大橙子的文章;"浙样的生活"微信公众号文章《新增消费者爆料:年糕妈妈限量款水壶是假货?》、《又接新爆料!曾经忠粉变路人!年糕妈妈部分产品存在着这个问题?》、《年糕妈妈:事情越来越大?网红点家涉嫌违规销售食品?》;"聪聪那年HZ"微信公众号文章《年糕妈妈受害者来看最新进展》;果壳网官方微博文章《添加杀虫剂的儿童防蚊裤,能否日常穿》;"她理财网站辣妈班"用户关于年糕妈妈售假、抄袭的负面评价;"奶粉揭秘"微博×××原告及合作机构无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许可、原告所售进口奶粉无入境检验检疫、原告及合作机构无奶粉经营资质且因此受了行政处罚;年糕妈妈微博下有许多用户反映其售假;"爱鱼的公主"微博×××反映原告所售yookidoo洗澡玩具来源有问题;"爱吃芥末的榴莲妹"微博×××反映原告所售花王纸尿裤是假货;"我们都爱看网红"微博×××反映原告售假的问题;华数T×××女人帮栏目报道年糕妈妈售假的新闻;年糕妈妈微博与被告私信聊天记录,就抄袭问题乞求谅解并进行道歉;杭州网、新浪育儿官方微博报道原告抄袭的新闻;年糕妈妈贴吧用户抗诉其售假等。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所载内容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核认为,对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至于是否达到证明目的,将结合案件争议焦点在下文中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案外人李丹阳在新浪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站、自媒体平台以"年糕妈妈"为昵称,向网络用户推送以母婴育儿为主要内容的资讯、文章等,并进行互动交流,后成立工作室,逐渐树立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年糕妈妈"在线母婴育儿品牌。2015年,原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获得新浪微博账号"年糕妈妈"运营所得的有形或无形商业利益、品牌形象或商誉权益;"年糕妈妈"新浪微博账号开始由智聪网络科技公司实际投资、运营和管理;李丹阳授权智聪网络科技公司以"年糕妈妈"品牌持续使用本人肖像、形象从事品牌代言和运营;智聪网络科技公司实现对微博账号"年糕妈妈"的公司商业化模式运营,为消费者提供媒体产品、教育产品、优选电商等商品、服务。自2015年起,原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陆续以"年糕妈妈"文字在婴儿奶粉、婴儿尿裤等商品、服务项目中申请获得商标注册。
被告王心蕾是新浪微博账户昵称"眼科小超人老梁"的注册、运营人。新浪微博"眼科小超人老梁"以向网络用户"传递循证医学知识"为主要内容,系微博×××+会员,微博签约自媒体,知名微博博主,微博"粉丝"300余万。
2019年4月11日,被告王心蕾在其新浪微博"眼科小超人老梁",发表了题为《年糕妈妈为什么被微博育儿圈排斥》的原创文章,文章点击阅读量超过40万次。前述文章的主要观点指"电商号@年糕妈妈"为"抄袭惯犯、卖假货、欺骗成性、疯狂变现、唯利是图",主要内容有三:指"年糕妈妈"抄袭、洗稿了所有微博育儿大×××的账号;指"年糕妈妈"售卖假货;指"年糕妈妈"卖"农药童装"。
被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指控原告王心蕾案涉文章侵权的内容如下:
1.案涉文章题头用红色加粗字体称"年糕妈妈"为"抄袭惯犯、卖假货、欺骗成性、疯狂变现、唯利是图"。
2.案涉文章引文部分称,"年糕妈妈是谁?…她长什么样子?脸跟马蓉、翟欣欣、毕滢差不多,行事风格也差不多",并在前述文字下将"年糕妈妈"(李丹阳)、马某、翟某某、毕某等人头像图片一字并排列出。
3.案涉文章中关于"年糕妈妈"抄袭的内容,"她几乎抄袭、洗稿了所有微博育儿大×××的账号。她早期独自运营公*众*号,没有儿科背景,但需要保持更新文章,于是直接照搬微博育儿博主的原创文章"、"没错,我(王心蕾)也被她抄袭了,时间发生在2015年6月26日"、"简单介绍我被她恶心的经历,发现被抄袭之后,没有经验,直接在微博撕她。这也提醒了她,她迅速在公*众*号后台修改了照搬我文章的内容,变成了洗稿,于是法院判我败诉"、"哪些育儿大×××被抄袭或洗稿?@虾米妈咪@小土大橙子@丘理@林小暖bella@和孩子一起玩吧育儿妈妈们被洗稿得更多。我甚至有她指导前员工如何洗稿的聊天纪录。更加暴露她贪婪本性的是,她公然抄袭剽窃玩具公司的设计@Zoobies大中华区",同时在前述文字下配图新浪微博账号"新浪育儿"关于"Zoobies"品牌商指称"年糕妈妈""山寨"该公司产品创意的报道。
4.案涉文章中关于"年糕妈妈"售假的内容,"如果你们在微博搜索:年糕妈妈假货,会看到很多孩子妈妈的无助眼泪!",同时在前述文字下配有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女人帮》节目报道"@年糕妈妈工作人员都找不到了"的视频截图;广东南方电视台编辑、出镜记者郑芸微博账号"T×××S郑芸芸"发布的关于"年糕妈妈"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微博截图;微博用户"Ariaaaa"发布的关于"年糕妈妈"售假的微博截图;微博用户"爱吃芥末豆的榴莲妹"发布的关于"年糕妈妈"售假的微博截图。
5.案涉文章中关于"年糕妈妈卖农药童装"的内容,"最近被惊爆,年糕妈妈出售杀虫剂拟除虫菊酯处理的童装!",同时配有微博用户"寂静的DNA"发布的关于"添加杀虫剂的儿童防蚊裤,日常穿真没必要"的微博文章截图。
6.案涉文章结尾称"作为眼科博士,顺便提醒年糕妈妈,你的外斜视更加严重了,从4年前的间歇性外斜视,恶化为现在的恒定性外斜视。就算你挣再多的钱,就算你加入湖畔大学,包装自己为白富美,你看到的世界越来越歪斜,走的也不是正道。我们瞧不起你。"
被告王心蕾就其案涉文章中被控侵权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提供了相关信息来源:
1.就文章中称"年糕妈妈"抄袭的信息来源,1)关于"年糕妈妈"抄袭王心蕾文章的信息来源,2015年"年糕妈妈"微博上私信王心蕾,就王心蕾指其抄袭婴幼儿防晒科普文章向王心蕾致歉的聊天记录;2)2015年微博博主"小土大橙子"发表的分析"年糕妈妈"引用其文章但未标注出处的微博;3)2017年"ZOOBIES"玩具品牌官方微信号发布的美国"ZOOBIES"品牌官方《【郑重申明】年糕妈妈山寨美国ZOOBIES创意多功能玩具!》的文章;3)新浪育儿频道官方微博、杭州网官方微博报道"ZOOBIES"官方"怒斥年糕妈妈为'盗窃者'"的资讯。
2.就文章中称"年糕妈妈"售假的信息来源,1)2016年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浙样的生活》栏目,关于"@年糕妈妈限量款水壶是假货?"、"又接新爆料!曾经忠粉变路人!年糕妈妈部分产品存在着这个问题?"、"年糕妈妈:事情越来越大?网红店家涉嫌违规销售食品?"的相关采访报道;2)2016年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女人帮》节目"@年糕妈妈工作人员都找不到了"的采访报道;3)知名新浪微博博主"奶粉揭秘"发表的微博文章,指"年糕妈妈"及其合作商无经营婴幼儿配方奶粉许可、无入境检验检疫及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等;4)2016年广东南方电视台编辑、出镜记者郑芸认证微博账号"T×××S郑芸芸"发布的关于"年糕妈妈"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微博;5)新浪微博博主"爱吃芥末豆的榴莲妹"、"爱鱼的公主"等撰写的微博文章,称购买了"年糕妈妈"销售的产品,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
年"果壳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的特约作者"DNA"撰写的科普文章《添加杀虫剂的儿童防蚊裤,日常穿真没必要》,该文章称"近日,某著名母婴电商推出一款儿童防蚊裤,声称面料中添加了一种"防蚊特调剂"——拟除虫菊酯,驱蚊率达到65%",拟除虫菊酯"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模拟天然除虫菊素的杀虫剂","相对于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拟除虫菊酯对哺乳动物和人类的毒性更低、更为安全,因此在世界各地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以及家用除虫。例如,每年夏季来临时,居民生活小区、学校、工作场地的绿化植被通常要喷洒除蚊虫的农药,都是以拟除虫菊酯为主。我们平时吃的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很多也是喷洒了拟除虫菊酯","但其对儿童的健康影响一直还在评估中","在日常生活场景下,有其他更安全的驱蚊手段。作为一个研究拟除虫菊酯毒性的科研人员,我个人并不推荐日常给孩子穿这种衣物"。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王心蕾撰写并发表的案涉文章是否构成对被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二、若案涉言论构成对智聪网络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则被告王心蕾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关于被告王心蕾撰写并发表案涉文章是否构成对被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对案涉文章内容是否享有法人名誉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是人们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法人名誉权的核心是商业信誉,外在表现为企业的名称、品牌、产品和服务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原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指控涉嫌侵权文章中所涉的"年糕妈妈"品牌、"年糕妈妈"对外提供的商品、服务及"年糕妈妈"品牌创始人的商业经营形象等内容,或品牌权利由原告享有,或商品、服务由原告经营,或创始人商业形象投射于原告品牌及经营活动上,均指向作为法人名誉权的智聪网络科技公司的商业经营信誉,原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对前述内容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有权获得社会其他主体的客观陈述、公正评价。
其次,被告王心蕾撰写的案涉文章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侵害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侮辱、诽谤,具体对批评性文章而言:所谓侮辱,是指用恶毒语言或者行为损害、丑化他人人格,侮辱一般不包括具体的事实;所谓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散布虚假的、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的言论,对批评性文章是否捏造事实,不要求其陈述的事实全部真实,只须陈述的事实基本真实,且陈述者是属于依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依据,即为真实的陈述,但若存在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构成侵权。就本案具体分析而言:
1.被告王心蕾是否实施了诽谤的侵权行为。《年糕妈妈为什么被微博育儿圈排斥》作为一篇批评性文章,文章涉及到具体事实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3部分,即抄袭、售假、"卖农药童装"。
关于抄袭的部分,案涉文章指"年糕妈妈""早期独自运营公*众*号,没有儿科背景,但需要保持更新文章,于是直接照搬微博育儿博主的原创文章","几乎抄袭、洗稿了所有微博育儿大×××的账号",并具体列举了包括"眼科小超人老梁"、"虾米妈咪"、"小土大橙子"等被抄袭的微博博主,及"Zoobies"玩具品牌方被抄袭的事件。就文章陈述"年糕妈妈"抄袭"眼科小超人老梁"科普文章的内容,被告提交了"年糕妈妈"与其微博私信聊天的内容,在前述聊天记录中"年糕妈妈"虽未承认抄袭,但认可引用了"眼科小超人老梁"文章内容且未标明出处,表示愿意道歉,此后,虽被告向法院起诉"年糕妈妈"侵害其著作权未果主动撤诉,但其在文章中也陈述"法院判其败诉",故该事实陈述基本属实,不属于虚假陈述。至于引用而未标出处在法律定性上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双方存在争论未有定性,但不影响一般公众对"抄袭"概念的广义、朴素的理解。就文章陈述"虾米妈咪"、"小土大橙子"、"Zoobies"玩具品牌方被抄袭的内容,被告提交了"Zoobies"玩具品牌官方声明、相关微博博主指控抄袭的文章、在线新闻媒体对抄袭事件的报道等做为信息来源的依据,其中"Zoobies"玩具品牌官方声明虽系单方做出,但该品牌在幼儿玩具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该声明现仍在"Zoobies"官方微信公众号留存,"年糕妈妈"并未就该事件进行澄清或主张权利,一般普通公众确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声明的可靠性;"小土大橙子"等微博博主指控抄袭的文章,从普通公众视角看该文章内容事例详实,有理有据,对相似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确可使一般普通公众相信该文章传递信息的可靠性。故就以上内容而言,案涉文章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虚假陈述,不构成诽谤。除此之外,案涉文章还称,"年糕妈妈""直接照搬微博育儿博主的原创文章","几乎抄袭、洗稿了所有微博育儿大×××的账号",前述内容缺乏足够的事实、可靠信息源支持,从被告举证的微博博主文章看,所谓"抄袭"多指"年糕妈妈"引用他人观点不作引注,并未有指其"直接照搬"的内容,而"几乎抄袭、洗稿了所有微博育儿大×××的账号"更是夸大其词,两者均属于以夸张的陈述方式扭曲事实,属于虚假陈述,该部分内容应认定为诽谤。
关于售假的部分,案涉文章指"如果你们在微博搜索:年糕妈妈假货,会看到很多孩子妈妈的无助眼泪!",并配有相关新闻报道、微博博文,被告王心蕾为证明该部分陈述事实来源的可靠性,提交了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浙样的生活》、《女人帮》栏目播出的多起采访报道,报道内容均为消费者投诉"年糕妈妈"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主题涉及"@年糕妈妈限量款水壶是假货?"、"又接新爆料!曾经忠粉变路人!年糕妈妈部分产品存在着这个问题?"、"年糕妈妈:事情越来越大?网红店家涉嫌违规销售食品?"及"@年糕妈妈工作人员都找不到了"等等,除此外还提交了众多反映"年糕妈妈"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微博博文和微博用户在"年糕妈妈"微博反映商品质量问题的留言等,前述信息来源相互叠加,特别是电视台的采访报道具有一定的客观、中立性,一般普通公众确有合理理由相信前述信息的可靠性,故就案涉文章指"年糕妈妈"存在售假一节事实,不属于空穴来风的虚假陈述,不构成诽谤。
关于"卖农药童装"的部分,案涉文章指"年糕妈妈卖农药童装",称"最近被惊爆,年糕妈妈出售杀虫剂拟除虫菊酯处理的童装!"并配图两张(配图为"寂静的DNA"微博博文《添加杀虫剂的儿童防蚊裤,日常穿真没必要》部分内容截图)。就该部分事实陈述,原告对"年糕妈妈"销售过面料添加"拟除虫菊酯"成分的防蚊裤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案涉文章未全面表达所引文章主要观点,存在移花接木、以偏概全,属虚构事实,误导读者。本院认为,被告案涉文章所引《添加杀虫剂的儿童防蚊裤,日常穿真没必要》一文,发表在知名科普网站"果壳网",系该网站特约作家(网名"DNA"或"寂静的DNA")撰写,该文章中称"拟除虫菊酯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模拟天然除虫菊素的杀虫剂","广泛应用于农业、林业以及家用除虫",并提出疑问"为什么要给小朋友穿用拟除虫菊酯处理过的衣物",就此,案涉文章从中得出"年糕妈妈卖农药童装"、"年糕妈妈出售杀虫剂拟除虫菊酯处理的童装"的结论并进行转述,并未悖离所引科普文章所表达内容的意思,不属于过度、夸张解释,有意曲解原文意思,故不构成诽谤。虽然科普文章中还指出"目前氯菊酯等拟除虫菊酯被认为对人类比较安全而大量使用,但拟除虫菊酯对儿童的健康影响,一直还在评估中",并未对"年糕妈妈"销售的此类防虫裤危害性做确切断言,而被告案涉文章并未全面引述该部分内容,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考虑到科普文章的核心主题是认为"拟除虫菊酯对哺乳动物有神经毒性,干扰哺乳动物的神经系统功能,尤其对儿童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由于目前相关研究还较少,因此拟除虫菊酯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尚无定论。但是考虑到儿童属于敏感人群,对于儿童的安全评估应该更为谨慎","建议儿童等敏感人群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潜在有毒化学品的暴露",故被告王心蕾的前述引用瑕疵并不会过于导致读者对科普文章意图表达的主题产生错误理解。
综上,就案涉文章事实陈述的部分,除"年糕妈妈""被育儿大×××们集体封杀了","直接照搬微博育儿博主的原创文章","几乎抄袭、洗稿了所有微博育儿大×××的账号"的内容缺乏事实、可靠消息来源依据,构成诽谤,对原告社会评价造成贬损,侵害原告名誉权,其他内容尚不足以构成诽谤,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2.被告王心蕾是否实施了侮辱的侵权行为。原告指控被告案涉文章中存在侮辱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案涉文章指"年糕妈妈""欺骗成性、疯狂变现、唯利是图"、"贪婪成性",并称"年糕妈妈"品牌创始人"脸跟马蓉、翟欣欣、毕滢差不多,行事风格也差不多",并在文字下将"年糕妈妈"品牌创始人照片与马某、翟某某、毕某等人图片并列;其二,案涉文章称"年糕妈妈,你的外斜视更加严重了,从4年前的间歇性外斜视,恶化为现在的恒定性外斜视。就算你挣再多的钱,就算你加入湖畔大学,包装自己为白富美,你看到的世界越来越歪斜,走的也不是正道"。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王心蕾在案涉文章中使用"欺骗成性、疯狂变现、唯利是图"、"贪婪成性"等具有贬损、丑化性质的用词描述"年糕妈妈"品牌创始人及实际运营方,在很大程度上已偏离了批评性文章公正评论的范畴,特别是将"年糕妈妈"品牌创始人照片与在网络空间风评较低的马某、翟某某、毕某等人图片并列,既无必要,更具有丑化人格、贬损尊严、刻意损害企业法人社会评价的性质,行为上有恶意攻击性,远远超出了批评文章应有的尺度,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侮辱。其次,被告王心蕾文章借"年糕妈妈"品牌创始人身体疾病、外观形象"缺陷"对其进行嘲讽、丑化,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也超出了正常批评文章应由的公允评价尺度,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侮辱。综上,被告王心蕾案涉文章中前述内容带有明显倾向性、定论性的评述,即使不考虑上述评论所依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这些评论也有违批评性文章公允立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必然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二、关于被告王心蕾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被告以微博号"眼科小超人老梁"名义发布在新浪微博的文章《年糕妈妈为什么被微博育儿圈排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原告要求被告连续三十日在微博号"眼科小超人老梁"上发布公开道歉声明并首页置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被告案涉文章中部分内容对原告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被告依法应就其文章侵权的内容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与本案侵权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鉴于被告侵权文章系通过个人注册的微博发表,故由其通过微博账号"眼科小超人老梁"对外发表道歉声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同时考虑到被告侵权文章具有较长时间的持续性、较大影响力,原告诉请连续三十日在前述微博账号首页置顶道歉声明,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含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对除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外原告主张商业运营遭受巨大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原告无法提供任何有力证据证实其实际存在该经济损失及损失的具体金额,亦无证据表明被告王心蕾因此获益,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的维权支出合理开支,包括律师委托诉讼代理费10万元、公证费2000元,本院综合考虑全案基本情况及支出费用金额的合理性,酌情支持7000元。
综上,本案被告王心蕾案涉文章部分内容构成对原告智聪网络科技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心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删除在新浪微博账户"眼科小超人老梁"上发布的题为《年糕妈妈为什么被微博育儿圈排斥》的文章;
二、被告王心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眼科小超人老梁",发布对原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道歉声明须连续三十日在前述微博账户首页置顶);如不履行前项判决内容,本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法制日报》予以刊登,费用由被告王心蕾负担;
三、被告王心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损失7000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2900元,由被告王心蕾负担500元,由原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原告杭州智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心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肖 芄
人民陪审员 马 菁
人民陪审员 张光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 烨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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