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3 16:55
深圳市贝洛安玛蕾娜服饰有限公司与文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深圳市贝洛安玛蕾娜服饰有限公司与文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锦江民初字第1205号
原告深圳市贝洛安玛蕾娜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俊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月平,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静,女,199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孔学云,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贝洛安玛蕾娜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静、第三人孔学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贝洛安玛蕾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贝洛安玛蕾娜服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贝洛安玛蕾娜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贝洛安玛蕾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舒兴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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