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468号
原告:王杰,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青田孕婴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润城小区5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
法定代表人:何政伟。
诉讼记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与被告青田孕婴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杰于2020年3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杰承担。
文书尾部审判员 马依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佩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