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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德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毛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3 17:33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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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江苏爱德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福公司)与被告毛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江苏爱德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毛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420,866.00 元
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毛惟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爱德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20866元并支付利息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012民初37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爱德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庄晓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惟新,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加坡科技园4幢7楼美派科技。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爱德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福公司)与被告毛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德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惟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爱德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2086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毛惟新从事电子商务设有电子商务公司及淘宝网店等。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乳胶制品,用于其经营淘宝网店。截止2016年1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2583元。2016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或看502583元,并承诺自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分5个月还清。还款期限内,被告分文未还,原告被逼同意被告以货抵债。2016年9月5日,双方达成货款抵扣协议(抵扣货物总额为81717元),并按协议完成货物交接。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

被告毛惟新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毛惟新从事电子商务和淘宝网店经营。2015年1月开始,原告爱德福公司与被告毛惟新发生购买乳胶制品的买卖关系。截止2016年1月,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爱德福公司货款502583元,于2016年7月1日前付清所有款项。但之后被告未能按还款协议履行,在2016年9月5日,经双方磋商,被告以81717元货物抵扣协议中的所欠货款。以货抵款后被告仍未履行相关的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

综上所述,被告向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显属违约,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毛惟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爱德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20866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42086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80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议庭

审判员孙飚

判决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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