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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显勤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2021.07.14 10:2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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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廖显勤与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弘历建材经营部、宜宾市翠屏区俊熙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事件
廖显勤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按廖显勤撤回起诉处理。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02民初182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显勤,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国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北翠屏新区A04-02地块和都国际社区二期12幢一层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58HB37L。

负责人:许鹏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明,系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381174。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弘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起步区南部片区A07-01地块红星美凯龙宜宾商场A8021、A8022、A8026、A80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946J561。

经营者:江帅。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俊熙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南路东方时代广场[负二层][B20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4UM3K82。

经营者:涂利雪

审理经过

原告廖显勤与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弘历建材经营部宜宾市翠屏区俊熙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廖显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本案按廖显勤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赵杨

裁定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龚学琪

书记员黄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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