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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广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14 10:2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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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黄某与被告广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梁某、广州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梁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事件
黄某、广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80,000.00 元
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梁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405民初149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某,男,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被申请人:广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申请人:梁某,男,汉族,住广西梧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广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梁某、广州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梁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黄某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梁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吕晓雯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李健梅

书记员许思珉

附录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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