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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其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4 10:23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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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其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
事件
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其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69,631.50 元
结
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驳回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1民初1948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南岭南业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曾惠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楠,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该司员工。

被告:唐其生,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燕妃,广东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其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楠、被告唐其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燕妃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超额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元;3.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68元。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停工留薪期后一直没有回原告处工作,也没有收到被告离职申请,原告曾在2020年3月20日要求被告返工,又在4月20日向其发送返岗通知,被告均未回来工作,被告是在劳动仲裁的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出于人情考虑而同意,并非原告提出而与被告协商一致。二、截止2019年12月31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18126元,而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实际应为元,原告超额支付元。三、原告属于广州市城镇私营单位,被告本人工资应按照2018年广州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元/月,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元。综上,穗劳人仲案[2020]2996号裁决有误。

被告答辩

被告唐其生辩称,一、我于2019年4月3日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6个月,期满后原告未通知我返岗也没有做出合理的工作安排,更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至我申请劳动仲裁,原告才发出《返岗通知》。二、我的工资是原告财务核对后发放,4月份我有3个工作日应按正常工资发放,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有超额发放。三、因我的工资低于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60%,仲裁委按照2018年广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赔偿金合理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劳动者入职情况:2018年11月24日入职。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三、工资待遇:发生工伤前的月均工资元,离职前的月均工资元。四、工伤认定情况:2019年12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5569526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于2019年4月3日9时30分左右在单位车间接料过程中,不慎被机器链条夹伤右手,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是原告。五、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20年1月16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编号:1693969),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10月2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六、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4月13日。七、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返岗通知》。八、自2019年4月至11月原告共计向被告发放工资18126元,其中2019年4月份工资为2464元。九、仲裁委核算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是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10月2日共6个月为元。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返岗通知》《唐其生工资发放汇总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均确认劳动关系在2019年10月3日解除,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七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四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应由原告支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被告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低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320元的60%即5592元,故应按5592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核算,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44元(计算公式:5592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92元(计算公式:5592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68元(计算公式:5592元/月×4个月)。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被告认为由于原告未安排工作因而与原告口头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离职原因为违反公司制度旷工,但原告直至2020年4月22日才发送《返岗通知》,明显不符合常理。鉴于双方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视为经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元(计算方式为:元/月×1个月)。关于原告主张的超额支付工资待遇问题,仲裁委计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元的时间段是2019年4月3日至10月2日,原告并未举证证实2019年4月1日、2日被告未出勤,亦未举证证实原告核算工资有误,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于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于本判决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唐其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68元;

三、于本判决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唐其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蕾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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