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0:23
胡香生与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胡香生与被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香生、被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45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香生,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南岭经济一社工业区中路**之2。
法定代表人:曾惠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宝,男,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东,男,该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胡香生与被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香生、被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胡香生诉称:2018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招商加盟合同,并付定金10000元整,之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招商设计要求进行店铺改造装修,于2018年11月初完成店铺装修水电改造,同年11月16日,被告公司的招商经理通知原告,因被告公司内部流程出现问题,需将原签署《艾依格》品牌转为被告公司旗下另一品牌,原告不同意,被告告知将终止合同,原告向被告索要赔偿,被告表示分文不给。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定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2、赔偿原告按照招商设计要求进行店铺装修所耗的费用16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在纠纷期间产生的店租费用21000元,物业费用1913元。
被告答辩
被告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签订合作意向加盟书后收取原告的加盟意向金1万元,后原告开始准备门店相关事宜,我司收到原告传来的CAD店面图纸,总面积为130平方米,根据我司招商会政策,店面面积是一个硬性指标,最低为150平方米以上,因此我方通知原告停止建店并退还加盟意向金,但原告执意进行装修,也不来办理退款手续,原告以我司违约为由提起法律诉讼无任何依据。加盟意向书不属于合同,只是对合作内容上双方的协商,原告不符合加盟条件,我司仅需退还原告加盟意向金,无需承担其他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艾依格意向加盟书》,载明乙方有意向成为艾依格集团在江西省的经销商,甲方同意在乙方满足本公司《招商加盟标准说明》的要求后,正式授权乙方在上述区域负责经营销售本公司的产品以及品牌宣传推广事宜。加盟意向协议细则说明:甲方保证提供予乙方的加盟信息准确及时,并且在乙方与甲方双方认同的基础上签此协议,并可享受艾依格2018年9月12日招商加盟政策,甲方给予乙方时间寻找合适店面,为确保优先乙方在该地区的签约权,乙方需支付品牌加盟意向金壹万元,如在上述限定时间内没有找到合适的店面,此加盟合作意向书作废,甲方退还乙方实收加盟意向金等。同日,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交纳意向金10000元。
被告提交的2018年9月12日艾依格全屋定制招商会政策载明,店面面积最小为150㎡等。
诉讼中,原告称是被告单方面终止了其代理权限,2018年11月,被告的招商专员打电话告知景德镇有另一加盟商与被告签订合同了,要求其换其他品牌,不能再代理艾依格品牌,如果不同意就终止合同等,故要求退回定金;签订了加盟书后其进行了装修,后来合同终止了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表示同意返还合同定金10000元,但其他损失不同意支付。双方均确认没有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被告称签订了加盟书后原告需寻找合适的店面才可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加盟意向书作废,原告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店面;原告称其租赁的房屋是符合条件的。双方均有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聊天的内容大致为双方商讨装修的效果图、施工图、样板报价等,并有提及“面积太小,不达标,做不了全景图”,“你看效果图,如果这样可以就开始施工图,开始出施工图就是不能改了的”“胡总,我们店面进场开始装修了吗”“快了”“进场了,记得通知一下我”“嗯”等。此外,原告为证实其存在损失,提交了店铺租赁合同、物业收款收据、装修材料收据、装修工人工资收条等证据材料拟证实。
上述事实,有意向加盟书、收据、招商会政策、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意向加盟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合同定金10000元及利息问题。双方签订意向加盟书后,后续并未达成正式合作。原告称是被告单方面终止了其代理权限,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已经取得代理权限且被告有终止其代理权限的行为。本案中,实际上双方签订的仅是意向加盟书,并非正式的加盟合同,即原告尚未正式取得被告相应品牌的代理权限,故对于原告的上述陈述不予采信。被告虽称原告没有找到合适的店面已告知其停止建店,但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可知,被告对原告寻找的店面并未予以否定,故本院亦不采信被告的陈述。综合考虑双方签订意向加盟书后并未签订正式合同,且原告提起了本案诉讼可知,双方实际并未就后续合作达成一致,故涉案意向加盟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意向加盟书实际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据此,被告依约应退还实收加盟意向金10000元。关于利息,意向加盟书中未约定利息事宜,被告在双方无法达成合作时亦同意退还加盟意向金即不存在故意占有原告资金的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用、店租费用及物业费用问题。理同前述,双方签订的仅是意向加盟书,双方前期仅是商讨装修效果图、施工图、样板报价等,现无证据证实原告已加盟并就加盟的品牌进行了实质性装修,其租赁店面的行为是其为后续加盟所做的必要准备,在未有证据证实无法正式加盟涉案品牌是被告违约所致的情形下,原告所主张的装修费、店租费及物业费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返还胡香生品牌加盟意向金10000元;
二、驳回胡香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2元,由胡香生负担813元,由广州市艾依格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胡香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欧阳莉
人民陪审员钟钜仪
人民陪审员肇鹏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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