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1:40
广州市白云区鑫丰纸品包装厂、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鑫丰纸品包装厂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247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鑫丰纸品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红星珠岗工业区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63832Q。
投资人:梁启会,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77-1号(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9PYY9Q。
法定代表人:冯锡新。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鑫丰纸品包装厂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保单号码为10470013901158682427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277元,由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鑫丰纸品包装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陆宏基
裁定日期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阮意常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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