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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冯锡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14 11:4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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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冯锡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粤0605民初21755号民事裁定

事件
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冯锡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507,680.84 元
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56内银行存款507680.84元的冻结。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5民初21755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路麻奢路段(石桥头)五群工业区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46205144。

法定代表人:戴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菊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9PYY9Q。

法定代表人:方少鹏

被申请人:冯锡新,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冯锡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粤0605民初2175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56内的银行存款元(实际冻结元)。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致宇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森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56内银行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郑虹

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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