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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潘荣与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4 13:5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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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潘荣诉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潘荣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事件
王潘荣与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王潘荣撤回对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178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潘荣,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群,系原告丈夫。

被告:何杰,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工业区自编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567515X9。

法定代表人:何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潘荣诉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潘荣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潘荣撤回对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潘荣自行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李紫晖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 年四 月 三 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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