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3:52
王潘荣与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潘荣诉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潘荣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4民初178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潘荣,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群,系原告丈夫。
被告:何杰,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工业区自编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567515X9。
法定代表人:何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潘荣诉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潘荣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潘荣撤回对被告何杰、广州市伊梵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潘荣自行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李紫晖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 年四 月 三 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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