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6:00
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下商初字第03870-2号
原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耿。被告: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孟特。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正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2元,减半收取53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11元(原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2511元),均由原告南京边城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盛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 记 员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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