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16:07
北京布来亚克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杨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北京布来亚克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杨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25209号
原告:北京布来亚克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院2号楼10层1002、1003、1005、1006。
法定代表人:姜太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朋,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万亩良田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市场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
诉讼记录
原告北京布来亚克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朋(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孙莹及被告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在线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为原告公司员工,在职期间职务为布来亚克乐华折扣店店长,被告在工作期间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原告货款损失共计万元,被告同意承担以上损失,并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4月3日,与原告书面确认还款计划,在最后一次双方确定的《关于杨鹏欠款期限还款的函》中,被告书面承诺于2019年12月25日付清以上欠款。然而被告仅于2018年7月还款1万元及2019年10月还款3000元,余下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拒不还款。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但是现在没有钱还,现在工作刚刚稳定,每月保底收入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同意承担在工作期间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杨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布来亚克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欠款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被告杨朋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书尾部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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