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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姣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4 16:08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39
摘要:

原告王姣与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事件
王姣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8172元人民币
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判决:王姣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与《优胜教育2017年"1212课程"产品附加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8681号

原告:王姣,*,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天行建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琪,*,该公司员工。

诉讼记录

原告王姣与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王姣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王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课程服务合同;2.判令优胜公司向王姣返还预付课程价款41478元;3.请求判令优胜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7日,王姣以54024元的价格购买了242小时的课程服务。2017年12月26日王姣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50小时的课程服务,王姣上了106小时的课程,对应的价款为22546元,剩余186小时的课程尚未履行,对应的价款为41478元。

优胜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退还了原告32816元,尚有8172元未退还,剩余金额同意退还,但是需要分期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姣与优胜公司于2017年12月17日签订《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以下简称课程注册合同)、《优胜教育2017年"1212课程"产品附加协议》(以下简称附加协议)。王娇向优胜公司购买了242小时的课程服务,共支付54024元。2017年12月26日,王姣支付1万元购买50小时的课程。庭审中双方确认,尚有186小时的课程未上,对应的价款为41478元。

王姣称起诉后,优胜公司已经退了28304元,并提供银行流水相佐证。优胜公司称已经退还给王姣32816元,但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王姣与优胜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王姣依约履行了交纳相应费用的合同义务,但优胜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致使王姣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姣可以解除其与优胜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优胜公司返还其已交纳的费用,故本院对王姣要求解除其与优胜公司之间的课程注册合同及附加协议并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予以判定。优胜公司主张的退款金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王姣与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与《优胜教育2017年"1212课程"产品附加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姣课程款13174元;

三、驳回王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元(王姣已预交),由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王姣已预交),由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员  许京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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