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8 16:10
无锡市喜维喜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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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喜维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喜维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750000元的其他财产权益。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3827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市喜维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三村。
法定代表人:陈宽富,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萍,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溪苑。
法定代表人:何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喜维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喜维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750000元的其他财产权益。原告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94301014100086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喜维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乐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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