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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辽宁帕克斯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5 10:57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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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帕克斯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帕克斯型材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账号:12×××01)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事件
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辽宁帕克斯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290,000.00 元
结果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帕克斯型材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账号:12×××01)银行存款29万元。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496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考场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健,系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帕克斯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8542号。

法定代表人:孙庆宏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帕克斯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帕克斯型材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账号:12×××01)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帕克斯型材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账号:12×××01)银行存款29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车辆档案的期限为2年,查封房产期限为3年。如需办理续封手续,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关威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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