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0:57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尚明舍公司)诉被告王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20民初2446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军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慧,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旺,男,199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审理经过
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尚明舍公司)诉被告王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尚明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左尚明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2,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3,6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左尚明舍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9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高不超过142,500元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入职原告处,担任江苏省江阴市红星美凯龙左尚明舍直营店销售经理。2016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接手江苏省江阴市红星美凯龙左尚明舍直营店。此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不同规格的家居,双方具有长期业务关系。2019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2019年1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直营店转让款180,000元、货款620,000元、借款150,000元,合计950,000元。被告承诺分期还款,并约定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告应承担律师费等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费用,还应支付剩余欠款15%的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方答辩
被告王旺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动合同、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明细分类账、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借款申请、借款协议、发货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还款承诺书、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录音光盘等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进行审核,对原告证据均予以认定。
法院查明
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5年8月24日入职原告处,担任江苏省江阴市红星美凯龙左尚明舍直营店销售经理。2016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受让江苏省江阴市红星美凯龙左尚明舍直营店。2016年11月21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此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家居产品。2018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申请》,以江阴门店经营困难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200,000元。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三笔向被告累计转入150,000元。2019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2019年1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直营店转让款180,000元、货款620,000元、借款150,000元,合计950,000元。被告承诺从2019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共分28期偿还,偿还时间为每月20日之前。并约定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应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还应支付所欠剩余债务金额15%的违约金。被告确认送达地址为:江苏省江阴市五星路XXX号红星美凯龙泓家汇104,此地址系送达催款函、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如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遂诉讼来院。
另查明:原告因聘请律师提起本次诉讼支出了53,600元律师代理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内容合法有效,被告于承诺书中对欠款项目和金额、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亦有明确约定,被告应当依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依照《还款承诺书》的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9月20日前支付第一期款项,该约定付款日期早于被告出具承诺书的时间即2019年9月24日,故本院酌情确定第一款款项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现第一期款项已经到期,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有违诚信原则,理应依约承担支付剩余未付款项、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原告依照《还款承诺书》向被告主张剩余未付款项、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还款承诺书》中虽涉及多种不同类型的债务,但基于被告在承诺书中已对债务一并确认,故为避免原告诉累,本院一并予以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欠款950,000元;
二、被告王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剩余债务金额的15%,即142,500元);
三、被告王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5元,减半收取计7,元,由被告王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谭文忠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金嘉怡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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