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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左邻右舍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5 10:57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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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左邻右舍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慧独任审判,并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左邻右舍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1,013,675.92 元
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左邻右舍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价值1,013,675.92元的家具及装饰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84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军荣。

委托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左邻右舍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洁华。

委托代理人沈小燕。

审理经过

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左邻右舍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慧独任审判,并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慧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的产品代理商,双方于2008年1月签订地区代理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其生产的产品交由被告代理销售,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专卖店内提供出样产品,但出样产品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被告从原告处提取了价值1,013,元的产品作为样品在其专卖店内进行展示。后被告的专卖店因故撤离,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当将专卖店内的家居样品返还原告,但被告未予以返还,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价值1,013,元的家具及装饰品。

被告方答辩

被告上海左邻右舍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左邻右舍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价值1,013,元的家具及装饰品(详见后附清单)。

案件受理费13,923元,减半收取6,元,由被告上海左邻右舍家饰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蒋慧

书记员朱丽

裁判日期

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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