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0:59
湖北一诺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家好佳五金交电经营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一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家好佳五金交电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445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一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石咀村工业园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飞,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家好佳五金交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三角花园7号地块鑫三飞市场B040。
经营者:童川,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一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家好佳五金交电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担保人彭亚雄名下坐落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南湖南路8号江南家园20-1-201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一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家好佳五金交电经营部及其经营者童川的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彭亚雄名下坐落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南湖南路8号江南家园20-1-201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杨婧
人民陪审员于艳
人民陪审员刘理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飞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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