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5:16
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与张红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克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张红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1民初1429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五峰三路五峰前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溢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红扣,男,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代理人:李松,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克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张红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红扣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摩力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婉菁、被告张红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摩力克公司本诉诉称:被告于2016年9月8日将其广州凯云新世界房屋的窗帘、软包和墙布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安装施工,2016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再次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71309元,被告已支付了订金17500元及工程款80000元,2016年11月1日完成工程的全部施工和安装,被告需于验收合格之日后3日内支付尾款给原告。现原告已依约完成所有窗帘、软包和墙布的安装和施工,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剩余工程款73809元。经过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3809元及利息(以7389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7年10月17日为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答辩
被告张红扣本诉辩称:原告至今没有完工,也没有通知被告进行验收,根据双方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原告应当在完工后及时通知被告验收,然后三日内被告将款项给到原告,现因为原告没有给到被告验收,所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给付款项。
被告张红扣反诉诉称:2016年9月8日,我方将位于广州市凯云新世界房屋的窗帘、软包和墙布装修委托给摩力克公司承揽施工,摩力克公司承诺2016年11月1日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安装;双方在《协议书》中对现场施工产品的明细进行确认,其中软包基层地板为“皇冠板材”。如摩力克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或整改合格交付我方,每逾期一日,我方有权收取工程总造价%的违约金;如摩力克公司提供的施工和产品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我方有权要求更换并按总工程价款20%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摩力克公司施工严重逾期,至今尚未将工程交付??方验收;同时摩力克公司出现多处施工质量问题,我方多次异议后摩力克公司不但不整改,反而将施工现场弃之不理至今。摩力克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摩力克公司立即向我方支付未按照约定完工的逾期违约金80000元;2、摩力克公司立即向我方支付提供施工和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违约金3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摩力克公司提供。
原告摩力克公司反诉辩称:我方已在2016年11月1日前全部安装完工,不存在逾期的情况。原告使用的产品符合双方的约定,因此不需要支付产品不符合约定的违约金。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原告摩力克公司(乙方)与被告张红扣(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于2016年9月8日将自行购买的位于广州凯云新世界房的窗帘、软包和墙布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进行???装施工,总价款为171309元,并于2016年8月28日向乙方支付定金17500元。并于2016年9月8日向乙方支付上述工程货款80000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墙布的施工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现乙方同意为甲方重新进行施工。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承诺至2016年11月1日止,乙方为甲方完成包括墙布、软包和窗帘在内的所有工程的施工和安装。2、双方同意现场施工产品明细如下:窗帘、软包和墙布详见报价清单;软包基层地板‘皇冠板材’,板材厚度按实际现场调整。3、乙方完工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完工通知后3日内予以验收,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3日内无条件整改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后3日内将尾期款支付乙方。4、乙方承诺按照双方约定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因乙方的施工或产品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条件更换或重新施工。6、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或整改合格交付甲方,每逾期1天,甲方有权收取总工程价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尾期款中予以扣除。7、若乙方提供的施工和产品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甲方有权要求无条件更换并照总工程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原告摩力克公司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被告张红扣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2016年8月28日,被告张红扣向原告摩力克公司支付定金17500元;2016年9月8日,被告张红扣向原告摩力克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原告摩力克公司与被告张红扣对涉案房子装修质量产生争议如下:1、二层书房墙布约定为QBJ153345浅杏蓝,实际墙纸与约定的墙纸不一。原告辩称是由于当时缺货,其在更换墙纸时已经被告张红扣的妻子同意后,原告对此予以认可。2、一层主卧室墙上的板材是否使用“皇冠板材”。经现场勘查,一层主卧室墙上使用的板材并非《协议书》约定的“皇冠板材”,原被告对此情况表示确认,被告并未对其他地方使用的板材表示异议。3、一层BB房上墙布有破损,被告称该破损是在装修好后就存在的,被告表示对破损的原因及关联性不清楚,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被告重新邮寄新墙纸,但未派工作人员为被告进行更换。后涉案工程并未验收,被告张红扣现已搬进涉案房屋中居住。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装修清单、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摩力克公司与被告张红扣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务。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摩力克公司是否按《协议书》约定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第一,关于一楼主卧室软包基层问题。原被告在《协议书》上约定软包基层底板均为“皇冠板材”,板材厚度按实际现场调整。经现场勘查,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涉案房屋一楼主卧室中软包使用的基层底板并非使用“皇冠板材”,被告张红扣对涉案房屋其他基层底板并未表示异议。原告主张其是经被告张红扣允许后才不更换为“皇冠板材”,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一楼BB房墙纸破损问题。经现场勘查,涉案房屋一楼BB房右侧墙上墙纸存在部分破损,原告摩力克公司曾向被告张红扣重新邮寄墙纸,但未派工作人员为被告张红扣更换墙纸;墙纸包装上审核时间为2017年1月3日,该时间后于《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时间;原告主张其对墙纸破损的原因及关联性??清楚。本院认为,《协议书》上约定原告应通知被告进行验收,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验收通过的证据,且其于2017年1月3日向被告张红扣重新邮寄新墙纸,故本院认定一楼BB房右侧墙上墙纸破损的责任人为原告摩力克公司。第三,关于二层书房墙纸问题。经现场勘查,原被告一致确认实际装修使用的墙纸与装修清单上约定的不一致,但原告抗辩是经被告张红扣配偶同意才更换的,被告张红扣也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当时是被告妻子与原告沟通的,故本院的原告的陈述予以采纳。故本院认定,原告摩力克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时,未按《协议书》约定在一楼主卧室软包底板中使用“皇冠板材”、未按质量完成一楼BB房右侧墙纸的粘贴,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协议书》上约定,若被告提供的施工和产品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无条件更换并按总工??价款20%向被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元(171309元×20%)。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同时支付逾期违约金80000元、合同违约金34000元,该主张过高,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协议书》约定的总价款为171309元,被告已支付97500元(17500元+80000元),现涉案房屋装修已完工,被告已搬至涉案房屋中居住,故被告张红扣应向原告摩力克公司支付剩余款项73809元(171309元-97500元)。因涉案房屋的装修未按《协议书》约定装修完毕,原被告双方一直就涉案房屋的装修用工、质量问题进行协商,且《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涉案房屋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尾款,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验收证明,故原告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张红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3809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张红扣违约金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张红扣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张红扣负??1645元;反诉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负担657元,由被告张红扣(反诉原告)负担633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对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红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负支付1645元;由佛山市摩力克家居布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张红扣支付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鲍敏
人民陪审员江洁莹
人民陪审员谭伟强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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