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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摩尔登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5 17:1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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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深圳市摩尔登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尔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伦思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建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喜达公司)、深圳市金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件
深圳市摩尔登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辖终69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摩尔登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财富港大厦D座1502B。

法定代表人:刘利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星河世纪大厦B栋401。

法定代表人:张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建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徐良华

原审被告:深圳市金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4区安乐村一队经济合作综合楼B栋4楼(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廖展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摩尔登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尔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博伦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伦思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建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喜达公司)、深圳市金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程序_原告方诉求

博伦思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法定代表人张颂申请了名称为“墙面软包装(卡萨米拉)”、专利号为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至今有效。张颂将该专利许可博伦思公司使用。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给博伦思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宣传册、模具,并赔偿博伦思公司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摩尔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摩尔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管辖权的焦点问题为:本案中是否存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地点作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连接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博伦思公司以三被告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作为被告建喜达公司的住所地成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连接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博伦思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摩尔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摩尔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摩尔登公司负担。

摩尔登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摩尔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博伦思公司以及建喜达公司、金牛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其中一个被告建喜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博伦思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同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因此,摩尔登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摩尔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摩尔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邹莹

审判员邵静红

审判员江萍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思嘉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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