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5:21
石家庄翻天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江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石家庄翻天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江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知民终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翻天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乐模大厦1-2-1801。
法定代表人:茹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江波,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伯良,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石家庄翻天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江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翻天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二审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翻天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石家庄翻天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张 岩
审判员 张守军
审判员 宋 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纪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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