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5:21
王晖与杭州内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王晖与被告杭州内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1695号
原告:王晖,女,199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内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82号1号楼140B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前。
诉讼记录
原告王晖与被告杭州内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王晖于2020年5月14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王晖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晖负担。
STAR审判员王雅俊
文书尾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国巍
书记员林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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