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5:21
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人上海悦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之申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财保2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悦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XXX-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茆涵敏,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邵珍。
诉讼记录
申请人上海悦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之申请,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绒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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