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5:22
上海悦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因申请人上海悦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财保250号
申请人:上海悦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茆涵敏,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高永成。
因申请人上海悦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3,97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孙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绒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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