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5:22
云南冲浪科技有限公司与邵启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云南冲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启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4490号
原告云南冲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普自村星都总部基地*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星,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邵启勇,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
原告云南冲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启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云南冲浪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对被告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相关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后被告于2018年3月向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销售提成、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等,该仲裁院继而作出官劳人仲字〔2018〕89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官劳人仲字〔2018〕8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销售提成3500元;2.判决原告无须为被告补缴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官劳人仲字〔2018〕89号仲裁裁决书已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原告云南冲浪科技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冲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云南冲浪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宗学
人民陪审员 罗凤珍
人民陪审员 黄 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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