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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南昌居正体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5 15:2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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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南昌居正体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熊某与南昌居正体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436号

原告:熊某,男,200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理人:邓某,女,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熊某母亲。

被告:南昌居正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佘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3328307210。

法定代表人:吕楠,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南昌居正体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熊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赵明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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