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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玲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1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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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玲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事件
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玲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25000元。
结果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玲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额度以人民币25275元(含执行费:275元)为限。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玲,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安徽省临泉县。


张玲与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粤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张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3973609号""商标的行为(立即删除"淘宝网"网站上将涉案商标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定适用范围内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商品包装、"宝贝描述"、"宝贝详情"上的所有侵权店铺网页链接及所有侵权商品链接)二、张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元;三、驳回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张玲负担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由张玲负担。但张玲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玲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额度以人民币25275元(含执行费:275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伟才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姝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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