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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头记珠宝有限公司与王平、许凤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1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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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石头记珠宝有限公司与王平、许凤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事件
石头记珠宝有限公司与王平、许凤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280000元。
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宣执字第01711-1号


申请执行人:石头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苏木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许凤萍,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石头记珠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平、许凤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王平、许凤萍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头记珠宝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平、许凤萍按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给付赔偿款28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04元。因被执行人王平、许凤萍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冯龙宝

审 判 员  刘廷伟

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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