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贵州世纪双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世纪双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5 18:33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86
摘要:

原告谢平与被告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平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7,000元财产进行冻结。

事件
贵州世纪双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17,000.00 元
结果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元,期限为一年。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03财保1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平,女,1964年5月9日出生,侗族,山东省茌平县人,铜仁市碧江区地方税务局职工,住铜仁市碧江区。被申请人: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二福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颜伯明,系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谢平与被告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平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7,000元财产进行冻结。申请人谢平某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201836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平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奥尔登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谢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张著蓉

裁定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吴玉荣书记员王玥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