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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与杭州蓝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6 18:3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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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陈洁诉被告杭州蓝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事件
陈洁与杭州蓝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29985元人民币
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洁与杭州蓝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6日签订的《学员注册登记表》及《学员注册登记表附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106民初10685号

原告:陈洁,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蓝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70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方小燕。

被告: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260室,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803室。

法定代表人:胡洪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洁诉被告杭州蓝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慧公司)、上海沃尔得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得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被告沃尔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3月6日,原告通过蓝慧公司购买了实际由沃尔得公司管理的沃尔得国际英语课程,课程费用36800元,学习周期为2016年3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之后原告参加了被告的部分课程,但自2016年下半年起被告的课程就出现了异常,导致学员陆续要求退费,至2016年8月蓝慧公司停止营业,原告多次要求退还课程费用,但被告始终未予办理退费。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6日确定的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课程费用36800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蓝慧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沃尔得公司辩称:1.原告与蓝慧公司于2016年3月6日签订《沃尔得国际英语学员注册登记表》,合同约定学习费用为36800元,根据合同约定蓝慧公司与原告之间建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沃尔得公司与蓝慧公司均系独立法人,双方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沃尔得公司仅仅是许可蓝慧公司使用沃尔得公司的品牌,实际收费、结算都是蓝慧公司与原告进行,沃尔得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3.原告起诉沃尔得公司并要求退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对沃尔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原告、被告沃尔得公司的陈述以及举证、质证,认定下列事实:

2016年3月6日,原告在沃尔得国际英语《学员注册登记表》上签名,被告蓝慧公司加盖了公章,该登记表显示原告的学习周期起止时间为2016年3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金额为36800元;《学员注册登记表附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当日,原告将36800元学费支付至被告蓝慧公司的账户。

庭审中,被告沃尔得公司陈述其与被告蓝慧公司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其将沃尔得品牌许可被告蓝慧公司使用,对此事实原告表示认可。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学习周期内的课程量约定为216节,每节课1小时,每次上课只需提前预约即可,原告已上课40节,2016年9月原授课地点关门停业,原告无法再获得授课服务。

本院认为:一、被告蓝慧公司与被告沃尔得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两者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告沃尔得公司许可被告蓝慧公司使用其沃尔得品牌。本案中,虽然原告参加语言培训的品牌为沃尔得英语,但根据原告签名及被告蓝慧公司盖章确认的《学员注册登记表》及《学员注册登记表附件》,以及原告向被告蓝慧公司支付学费的行为,能证明原告与被告蓝慧公司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且据此足以认定被告蓝慧公司作为品牌受许人,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已完成向原告披露其真实身份的义务,原告明知被告蓝慧公司是培训合同的相对方并予以接受,特许人即被告沃尔得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故本案的责任主体是被告蓝慧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沃尔得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原告与被告蓝慧公司签名、盖章确认的《学员注册登记表》及《学员注册登记表附件》中未显现原告学习周期内的课时数量、授课方式、课时结算等内容,本院向被告蓝慧公司送达诉讼材料后其既不进行答辩,也不进行举证,在此情况下应视为被告蓝慧公司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案涉培训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以原告所述内容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被告蓝慧公司目前已停业,原授课地点已关闭,被告蓝慧公司的该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蓝慧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尚有176节课程培训未能进行,则被告蓝慧公司应退还相应培训费29985元(36800元÷216节×176节),原告还要求退还已培训课程的费用无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蓝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洁与杭州蓝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6日签订的《学员注册登记表》及《学员注册登记表附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杭州蓝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洁课程费用29985元。

三、驳回陈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洁负担85元,杭州蓝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75元。

陈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蓝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倩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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