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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史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7.16 18:32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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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7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

事件
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史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390元人民币
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终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执65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胡洪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文翔,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诉讼记录

原告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7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史文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史文翔归还借款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史文翔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200元。至期,被执行人史文翔未到庭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史文翔银行账户内存款1,390元,其中300元转为本案诉讼费,其余1,090元发还申请人。经查找,被执行人史文翔无书面反馈,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史文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文书尾部

审判长  王彦越

审判员  范明火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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