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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肃金玉堂珠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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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肃金玉堂珠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事件
甘肃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肃金玉堂珠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无
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8531号

原告:甘肃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8963670XL,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0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花,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玉堂珠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2L8B75H,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71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林良春,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甘肃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玉堂珠宝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唐晓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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