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8:01
马珊枚与广东明世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马珊枚诉被告广东明世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马珊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1402号
原告马珊枚,女,汉族,1977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告广东明世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号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4D9X9。
负责人温略侨。
原告马珊枚诉被告广东明世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马珊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珊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珊枚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本院收取元,由原告马珊枚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予 晴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永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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