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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卡比迪首饰厂与伊泰莲娜首饰精品(中山)有限公司、唐堪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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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卡比迪首饰厂与伊泰莲娜首饰精品(中山)有限公司、唐堪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事件
中山市卡比迪首饰厂与伊泰莲娜首饰精品(中山)有限公司、唐堪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2749元。
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卡比迪首饰厂撤回起诉。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846号

原告:中山市卡比迪首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龙塘横街3号一栋四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9930579P。

投资人:周秋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凌志,广东融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泰莲娜首饰精品(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伊泰莲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9859547。

法定代表人:游绍民。

被告:唐堪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卡比迪首饰厂与被告伊泰莲娜首饰精品(中山)有限公司、唐堪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卡比迪首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为13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甘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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