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8:01
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林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林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730号
原告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
委托代理人刘淑丽,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羲,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林波,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赛菲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珊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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