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8:00
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汇丰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关于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汇丰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6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1922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1601-1605房。
法定代表人:申三。
委托代理人:孙萍蔓,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汇丰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205国道和山河桥头科技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
诉讼记录
关于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汇丰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6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文书,广东汇丰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开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事实依据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院(2019)粤0106执19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文书尾部
执行长 黄昌森
执行员 李敏周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淳挺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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