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8:00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琳琅工艺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
文章来源:网络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琳琅工艺饰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执81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德。
被执行人浙江琳琅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琅。
被执行人义乌市徐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金民仙。
被执行人金民仙,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徐松有,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陈丽琅,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喻一鸣,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琳琅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双方协商处理中,申请人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刚
执行员 金建兵
执行员 王之亮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楼冬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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