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8:00
陈艳与深圳市钡瑞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陈艳与深圳市钡瑞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5618号
原告:陈艳,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荣荣,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钡瑞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复式**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598760。
法定代表人:陈月清。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艳诉被告深圳市钡瑞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文书尾部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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