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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香河嘉尼曼家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1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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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嘉尼曼家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
事件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香河嘉尼曼家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
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709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嘉尼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丁婉秋。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嘉尼曼家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张敏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蕾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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