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6 17:59
深圳市朗乐福睡眠科技有限公司与欧光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深圳市朗乐福睡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光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21民初422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朗乐福睡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社区新天下百瑞达大厦A座办公楼19F1901。
法定代表人:吴艳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欣,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光文,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朗乐福睡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光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光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在职期间所收取客户的2万元保证金及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0元),合计为20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8月14日到原告处工作,担任招商经理一职,负责经销商的招商工作,后于2020年3月19日离职。在职期间,被告收取客户保证金2万元。被告在收到该款后,并未上交原告,直到2020年3月客户要求原告退回保证金时,原告才知悉被告收款的事实。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返还此款,但均无结果。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其所取客户的2万元保证金及逾期利息。
被告答辩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4日,被告到原告处工作,任招商经理。2020年1月3日,被告收取客户保证金2万元,公司总监当天让其返还客户并告知对公打款,被告未执行,将该款留于己处。
2020年8月31日,原告转款退还客户2万元,并注明“退款意向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复印件、劳动合同、客户的情况说明、客户与欧光文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欧光文庭后相关事实核实后的回复》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损失的人”的规定,被告在工作过程中私自收取原告公司客户的保证金,未按原告要求将款项退还客户,也未上交原告,导致原告向客户承担了返还保证金的责任,其行为不仅应予否定,也于法无据,对原告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执行(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含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的规定,被告还应当承担自其截留案涉款项之日(2020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质证、举证、说明情况,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执行(试行)》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欧光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朗乐福睡眠科技有限公司归还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元,由被告欧光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陈维席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邓显
书记员钟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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