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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8 11:58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7
摘要:

原告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尚高)诉被告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实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183,465.00 元
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103民初349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地(F1、F6、F7、F9)。

法定代表人:曹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百合家园**商业**

法定代表人:韩明,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尚高)诉被告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实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尚高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方诉求

广东尚高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16346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直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卫浴产品,2013年11月11日收取了原告2万元质保金。2018年8月2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原告货款163465元,由于被告经营不善,双方对账后再无业务往来,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对账单确认的欠款,也拒绝退还质保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方答辩

被告甘肃实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广东尚高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据1、对账函,证明被告公司截止目前欠我公司货款163465元的事实。证据2、收据,证明当时我公司向被告公司交纳的质保金两万元,被告公司原来叫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兰州)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收据上盖有财务专用章。证据3、送货明细表8份,证明被告共计欠货款163465元并有被告公司采购员签字与公司盖章。

被告甘肃实创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查明

针对广东尚高提交的证据对账函、收据、送货明细表,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可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甘肃实创(曾用名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兰州)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自2013年以来有业务往来,2013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收取了2万元质保金,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经过对账,确认被告甘肃实创欠原告广东尚高货款163465元。现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有对账函、收据、送货明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甘肃实创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甘肃实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当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尚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3465元,并以1634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退还质保金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85元,由被告甘肃实创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张添红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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