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8 11:58
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与张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07民初178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黄各庄镇政府南。
法定代表人:王彦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付进峰,公司员工。
被告:张宝刚,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伟、付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宝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全部货款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现合并暂计至2020年4月2日,约1473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2017年、2019年先后与艾尔斯签订了经销商合同(2018年未签订经销商合同,但双方具有证明事实供货关系的财务账单),由原告授权其在淮安地区经营从事“杜菲尼”牌卫浴类产品销售、市场开拓、终端网络管理等工作。由原告收到被告的工程订单货发货计划后,按照双方之间约定的供货期组织供货。被告于2016年度开始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正常支付货款,而此期间原告一直是在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供货,截至2019年6月15日,被告累计欠公司货款金额为元,扣除合同保证金30000元,实际欠款元。期间,被告曾于2019年1月18日和2019年5月12日向原告提交了还款计划书,关于计划书中具体分期还款的申请并没有获得原告的同意,同时被告也并未按照自己在还款计划书中承诺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且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均无果。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确,双方对欠款数额亦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被告从原告处领取货物用于销售,理应将货款及时偿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故拒不支付货款至今。该行为违法违约,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诉,望贵院予以支持。
被告答辩
张宝刚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张宝刚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9年各签订期限为一年的《经销合同书》一份,主
要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张宝刚在淮安地区经营从事“杜菲尼”牌卫浴类产品销售、市场开拓、终端网络管理及售后服务等工作;结算方式:双方实行现款现货的结算方式,张宝刚方工程业务需求和个性化定制产品,张宝刚须预付30%的定金,并必须在订单完成日起15天内全款购买,超期不购买的,张宝刚须按照拖欠货款总额的3‰/天计算违约金,并赔偿原告方的仓储费用,且超期30日未付款购买,则原告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货物,预付款作为违约金和赔偿金归原告方所有。
2019年1月18日,张宝刚向原告作出《还款计划书》,载明:“兹有杜菲尼卫浴淮安经销商张宝刚,身份证:3208261981××××××××欠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货款元,现有合同保证金30000元,实际欠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货款元。因2018年初工程垫资严重,至今款项还未结算,又遇市场调整一直没有拿到店面位置无法开展零售,仅剩的几家合作装饰公司也受大环境影响销量不理想,造成资金严重短缺,没有及时清还公司欠款。2018年12月份开始我处已向市场提交店面申请,合作装饰公司1月份开始调整样品,重新组织团队经营杜菲尼品牌。特向公司申请分批次追还欠款,请领导审批。本人承诺还款计划:截至2019年1月25日前回欠款3万元,截至2019年10月28日前回清所有欠款。(2019年1月3万、2月1万、3月3万、4月2万、5月2万、6月3万、7月3万、8月2万、9月3万、10月结清)
2019年5月12日,张宝刚向原告再次作出《还款计划书》,
载明:“兹有杜菲尼卫浴淮安经销商张宝刚,身份证:3208261981××××××××欠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货款元,现有合同保证金30000元,实际欠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货款元。因2018年初工程垫资严重,至今款项还未结算,又遇市场调整一直没有拿到店面位置无法开展零售,仅剩的几家合作装饰公司也受大环境影响销量不理想,造成资金严重短缺,没有及时清还公司欠款。2019年5月分开始我处已找到170平米店面一个,重新组织团队经营杜菲尼品牌。特向公司申请分批次追还欠款,请领导审批。本人承诺还款计划:2019年5月份开始每月回欠款至少壹万元,(期间发货每笔货款至少追加10%货款用于还欠款)。
原告提交三栏明细帐及其公司制作的对帐单,显示:截止2019年6月9日,被告张宝刚尚欠原告货款元,张宝刚于2019年6月10日还款2400元,2019年6月15日原告为被告提供金额为1955元的货物,截止2020年4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元,同时在原告处有被告交付保证金3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经销合同书、还款计划、三栏明细帐、对帐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经销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货款给付义务。被告张宝刚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明确
被告截止2019年5月12日尚欠原告货款元,扣除合同保证金30000元,被告张宝刚实际欠付原告货款元。同时,原告提供明细帐及其公司制作的对帐单,显示被告欠原告货款数额一致,同时后续被告还款2400,原告又为被告提供货款金额为1955元,故本院以原告提供的明细帐金额予以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张宝刚偿还其货款元的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利息的主张,被告张宝刚于2019年5月12日向原告作出第二次还款计划,原告表示未予认可,同时被告亦未按其还款计划书履行,故原告自2019年5月12日起主张被告给付欠付货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支持被告张宝刚自2019年5月12日起以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张宝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艾尔斯卫浴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元,并自2019年5月12日起以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6元,减半收取计4148元,由被告张宝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德胜
判决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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