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浩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浩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8 16:15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8
摘要:

原告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浩、第三人上海先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王浩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13,453.75 元
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第三人上海先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浩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60元;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66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全胜

委托代理人戚德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浩浩。

第三人上海先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杭

审理经过

原告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浩、第三人上海先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德华、被告王浩浩及第三人上海先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进入原告处从事抛光打磨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8月27日,被告不服从班组长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当天仅完成了正常产量的70%左右,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原告给予了被告违纪处罚。同年10月10日,被告又提供虚假的结婚证申请婚假,原告依据《员工手册》给予了其相应处罚并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原告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据,故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460元和2014年度绩效奖金4,元。

被告方答辩

被告王浩浩辩称:接受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上海先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进入第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将被告派遣至原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每月底薪2,300元,于次月5日以转账方式支付。

2014年8月27日,原告作出《员工违纪处罚报告》,上面载明:当日原告上7:00至15:00早班时,不服从组长的工作安排,拒绝100#砂袋的磨光工序作业,未在7:00至8:00的一个小时内开始作业,开始作业后也未按照组长的工作安排工作,而是自行决定做什么工作,且仅完成当天正常量70%左右,故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原告1次书面警告处分,并扣发100元年度绩效奖金,同时还给予原告1次严重书面警告处分,并处扣发200元年度绩效奖金。该份《员工违纪处罚报告》上有被告的签字确认。

2014年10月11日,原告再次做出《员工违纪处罚报告》一份,认为被告与其妻子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然其2014年4月14日至16日申请了婚假,而根据公司向结婚证颁发机构电话确认,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可能颁发结婚证,故据此给予被告严重书面警告并扣发200元的年度绩效奖金。该份《员工违纪处罚报告》还载明,因被告2014年8月27日已有过一次C类违纪处罚,属于在追溯时间段内的多次出现违纪行为的情形,故根据处分规则,构成D类违纪行为,因此给予“立即解雇,并扣发全部年度绩效奖金”的处罚。该份《员工违纪处罚报告》上无被告的签字确认。

2014年10月11日,被告收到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人事事务通知函》一份,上面载明:给予被告立即解雇的纪律处罚,自2014年10月10日起生效。2014年10月14日,第三人作出《人事事务通知函》,以相同事由将原告解雇,载明解雇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

另查明:原告《员工手册》中行为规范与纪律政策一节,共列举了四类违纪行为,构成A类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处分,并扣发50元年度绩效奖金”的处罚,B类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扣发100元年度绩效奖金”的处罚,C类违纪行为给予“严重书面警告处分,并扣发200元年度绩效奖金”的处罚,D类违纪行为给予“立即解雇,并扣发100%的年度绩效奖金”的处罚。其中,B类违纪行为第8条为“不服从公司和/或上级的工作安排”、第11条为“未经批准缺勤或离岗30分钟以上(含)1个工作日或1个班次以内的”,C类违纪行为第8条为“造成每班正常产能20%以上的产量损失”,D类违纪行为第7条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另,该节中还规定对在追诉时间段内多次出现违纪行为的可累计递进为上一个等级的违纪行为。

再查明:年度绩效奖金计算方式为“底薪×÷12×实际工作月数”。

2014年10月20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60元;2、支付2014年年终奖4,元;3、原告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7日出具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650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6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度绩效奖金4,元;3、第三人对上述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裁决后,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结婚证查询说明一份,证明被告及结婚证另一方的年龄均未达到法定婚龄,公司曾致电被告户籍地县民政局查询,被告知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可能给予结婚登记,故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应当为虚假材料。被告辩称结婚证是真实有效的。原告认为当时先让被告休了婚假,后经过了解,结婚证是假的,就将之前所休婚假按照公休予以处理。被告对此予以确认,辩称其休完婚假去销假时,人事经理说结婚证有问题,要按照年休假进行处理,被告当场补写了年休假申请。原告对此无异议,确认被告补写了年休假申请,当月考勤将所休假期按照年休假处理。原告认为即便要给赔偿金,也应当以基本工资2,700元为基数计算。被告辩称其月平均工资约4,000余元。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2014年8月27日仅完成当日工作量的70%,被告亦在其作出的《员工违纪处罚报告》中签字确认,故该次处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2014年4月休婚假一事,根据结婚证上所载登记日期来看,被告当时显然并未达到法定婚龄,故被告辩称结婚证真实有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认为被告在休婚假一事上有不诚信行为,有一定事实依据。然,对于被告的不当休婚假行为,原告已于休假当月按照年休假予以了处理,后又于2014年10月10日再次给予被告处罚,显然属于二次处罚,缺乏合理性,故第三人依据相同理由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行为。然,赔偿金的支付义务主体应为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法律亦未就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出规定,故应由第三人单独履行赔偿金的支付义务。原告与第三人对于仲裁裁决的赔偿金金额有异议,然仲裁据以计算赔偿金的基数并未高于其所主张的2,700元,故仲裁裁决的赔偿金金额,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双方确认的计算方法核算,仲裁裁决的金额亦无不当,故原告理应支付被告该笔钱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就该笔钱款,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上海先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浩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60元;

二、原告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浩浩2014年度绩效奖金4,元;

三、第三人上海先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汉斯格雅卫浴产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朱宁芳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卢李霞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得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用人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二条……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