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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18 16:15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2
摘要:

原告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卫浴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天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310,000.00 元
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1323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6-8幢。

法定代表人:叶国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书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雄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经营者:赛振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宝成(赛振臣之父),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振清(赛振臣之姐),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卫浴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天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卫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书宇、刘健雄,被告天赐经销部的经营者赛振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宝成、赛振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朝阳卫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赐经销部立即停止对我公司享有的“朝阳卫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天赐经销部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天赐经销部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第6315791号、第631579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我公司生产的卫浴产品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4年我公司发现在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内安装的卫浴产品均系天赐经销部销售的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严重损害了我公司良好的企业和产品形象,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天赐经销部辩称,朝阳卫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我经销部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且朝阳卫浴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没有依据,故我经销部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定如下:

朝阳卫浴公司经核准注册了以下商标:1、第6315791号图文商标;2、第6315792号图文商标。上述两个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水龙头;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截止)。

朝阳卫浴公司在其卫浴产品上使用了第6315791号图文商标、第6315792号图文商标。

2014年7月30日,朝阳卫浴公司向鹿泉市公安局寺家庄派出所报案,称在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原名称石家庄东方时尚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016年8月31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东方时尚驾校)内有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该派出所民警赴现场查看了涉案卫浴产品,并进行了拍照。同时,传唤了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在笔录中该工作人称东方时尚驾校内的卫浴产品均由中艺公司安装,卫浴产品均购自四惠建材城中唯一一家销售朝阳卫浴产品的店面,该店面由赛姓男子经营。

中艺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向本院出具的《回复函》表明,中艺公司在东方时尚驾校内安装的卫浴产品均购自天赐经销部,包括马桶189套、小便斗79套(其中感应器57个)、面盆124套(其中感应水龙头70个)。

在东方时尚驾校内的马桶、小便斗、面盆等卫浴产品上,有与朝阳卫浴公司的第6315791号图文商标、第6315792号图文商标相同的标识。但上述产品与朝阳卫浴公司生产的相应产品相比,在按钮的造型、产品颜色、部件的尺寸、产品外形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并非朝阳卫浴公司生产。

天赐经销部不认可相关证据,且否认其销售了上述卫浴产品。

中艺公司确认了从天赐经销部购买的安装在东方时尚驾校内的涉案卫浴产品的类型和数量,经鹿泉市公安局寺家庄派出所委托石家庄市鹿泉区涉案物品鉴证中心鉴定,与上述涉案卫浴产品相应型号和数量的朝阳卫浴公司生产的卫浴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总金额为307827元。

另查一,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在东方时尚驾校内的卫浴产品上使用与朝阳卫浴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取得了朝阳卫浴公司的许可。

另查二,朝阳卫浴公司主张天赐经销部因涉案行为应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但对该损失金额没有举证。

以上事实,有照片、对比表、受案回执、鹿泉市公安局寺家庄派出所拍摄的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回复函》、《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朝阳卫浴公司依法享有第6315791号图文商标、第6315792号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本案中,根据鹿泉市公安局寺家庄派出所拍摄的照片及询问笔录,表明在东方时尚驾校内有涉案的卫浴产品,且这些产品系由中艺公司安装。从中艺公司提交的材料可以认定涉案的卫浴产品系购自天赐经销部。

虽然天赐经销部否认其销售了涉案的卫浴产品,但现鹿泉市公安局寺家庄派出所拍摄的照片及询问笔录、中艺公司提交的《证明》及《回复函》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天赐经销部销售了涉案产品。朝阳卫浴公司在卫浴产品上享有涉案的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天赐经销部销售的卫浴产品上的标识与朝阳卫浴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且没有证据证明天赐经销部销售的卫浴产品上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经过朝阳卫浴公司的许可,故上述卫浴产品系侵犯朝阳卫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天赐经销部销售侵犯朝阳卫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朝阳卫浴公司对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天赐经销部销售了假冒朝阳卫浴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给朝阳卫浴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朝阳卫浴公司提出的判令天赐经销部在公开媒体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按照侵权范围确定与之相当的媒体。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朝阳卫浴公司没有对天赐经销部的涉案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达到200万元进行举证,故其主张的该损失数额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然而,与中艺公司确认的安装在东方时尚驾校内的涉案卫浴产品相应型号和数量的朝阳卫浴公司生产的卫浴产品的鉴定价为307827元,本院将以此作为考虑朝阳卫浴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的因素,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二、被告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北京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承担);

三、被告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广东朝阳卫浴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四惠桥天赐建材经销部负担1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合议庭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裘晖

人民陪审员朱蓓

判决日期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莹

书记员杨品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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