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8:33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章来源:网络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浦民三(知)初字第67号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理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上海沁龙豪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龙。被告上海福都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一丹。被告广州市卡妮尔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上海沁龙豪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福都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卡妮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韡
审 判 员 施大伟
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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