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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2021.07.19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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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事件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金额
纠纷金额:无
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浦民三(知)初字第67号


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理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上海沁龙豪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龙。被告上海福都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一丹。被告广州市卡妮尔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上海沁龙豪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福都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卡妮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韡

审 判 员  施大伟

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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