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9 18:33
易峰与上海佰草集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易峰与上海佰草集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9民初23857号
原告:易峰,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佰草集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
原告易峰与被告上海佰草集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易峰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峰撤诉。
审判员 陆逸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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