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8 17:38
陈某某与深圳市某某母婴用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称将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6)粤0307民初17931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连平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母婴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称将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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