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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肖欠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7.19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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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肖欠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事件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肖欠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4103.85元
结果
驳回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特908号

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92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怀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美萍,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肖欠新,*,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诉讼记录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8〕405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肖欠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二、驳回肖欠新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依照双方相关约定,被申请人履历造假足以构成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如履历不实,违背诚信原则,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被申请人入职所填《人员信息登记表》中也明确,如有虚假,申请人可辞退被申请人。申请人在仲裁中有提交《劳动合同》、《人员信息登记表》、被申请人人才网站履历截图以及申请人员工与被申请人曾经工作单位(佳和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被申请人履历造假。因此,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并不违法。但是,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得到仲裁委认可,被申请人又拒不提供其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可以证明其曾经工作单位情况的记录。综上,因被申请人隐瞒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记录,影响了仲裁委公正裁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书。

肖欠新于庭审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撤裁申请。本人入职前只在东莞泰昌纸业有限公司工作过,申请人提交的本人在前程无忧网站上简历的截图是经过其修改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经审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8]4052号仲裁裁决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予撤销的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书尾部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彭 湛

审判员  叶建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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