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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21.07.18 17:3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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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事件
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人民币369464.32元
结果
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670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穗天法执字第6702号


申请执行人: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ORDONEZSARGANDRESEDGARRENE。

委托代理人:于建伟、聂永超。

被执行人:广州兆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唐耿涛。

委托代理人:陈萍芳,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雅芳(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兆胜贸易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穗中法仲审字第1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兆胜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雅芳(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元及违约金、律师费24234元、仲裁费1929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月20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房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划拨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7元。上述款项尚不足扣缴执行费。除上述款项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是号牌为粤A×××××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该车辆购置时间较长,价值较低,本院不予处理。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路××房房内办公设备一批。该批办公设备数量较少,成色残旧,价值较低,本院不予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份款项并已扣缴执行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价值较低,本院不予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670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长  朱奕波

执行员  陈敏豪

执行员  李暨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翁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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